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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PPT课件

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PPT课件

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PPT课件这个PPT共27页,该文件包含了PPT课件。主要包含幼儿伤害事故的含义,幼儿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原则,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,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方式,幼儿人身伤害纠纷的解决方式等,欢迎点击下载。

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
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    10周岁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    10周岁≤X18周岁
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    ≥18周岁
校车安全事故
一瓶捡来的酸奶引发两女童殒命悲剧
2013年4月24日,平山两河乡两河村一老人在送孙女、外孙女上学的路上,捡到一瓶酸奶和几个拼音本。而当两个孙女喝下这瓶酸奶后,突然全身抽搐、不省人事。
其中一名女童在送往医院的路上离世,第二天中午,另一女童也不幸去世。
警方调查发现,酸奶中竟含有毒鼠强。“经检验,两个孩子都是服用了含有‘毒鼠强’的酸奶致死。”
由此,一次由于抢生源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悲剧浮出水面。
5月1日,平山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于鹏程告诉记者:据民警走访调查,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——酿成这起惨剧的,竟是当地另一家幼儿园。
“根据调查,两所幼儿园因生源问题产生矛盾,该幼儿园史姓园长用注射器将毒鼠强注射到酸奶中,由一名杨姓男子将酸奶和拼音本等物装在一起,于4月24日早晨放到了两河中心幼儿园学生的上学路上。”据于鹏程透露,任书婷一家误捡了装有有毒酸奶的塑料袋,造成两女童误食致死。
目前,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归案。
案    例
被告是谁?
幼儿园的幼儿和老师可以作证吗?
幼儿园赔偿赔什么?
一、幼儿伤害事故的含义
事故——意外的损失或灾祸(多指在生产、工作过程中发生的)。
幼儿伤害事故:教育教学过程中,出乎教育者与管理者意料之外的、幼儿遭受的人身损害。
二、幼儿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原则
1、过错责任原则
2、过错推定原则
3、无过错责任原则
4、公平责任原则
5、甘冒风险原则
过错责任原则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60条(1988年1月26日通过)
在幼儿园、学校生活、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……,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,单位有过错的,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。
过错责任原则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7条(2004年5月1日生效)
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过错责任原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40条(2010年7月1日起施行)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
1、有损害事实
2、行为的违法性
3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
4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
过错——故意、过失
过失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
1、身体与心灵的伤害
2、教师保护责任的界定
3、合理照顾标准的界定
合理照顾的标准:
(1)幼儿的年龄
(2)所处的环境
(3)教育活动的类型
4、因果关系的建立
过错推定原则
《民法通则》第126条
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
过错推定原则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38条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无过错责任原则
《民法通则》第106条第三款
(公民、法人)没有过错,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无过错责任原则
职务侵权
因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
被监护人侵权
监护权的争论
(1)幼儿园是在校幼儿的监护人吗?
法律对监护人的规定       
(2)委托监护?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第22条: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。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由监护人承担,但另有约定的除外;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,负连带责任。
(3)监护权转移?
(4)幼儿园有无监护能力?
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:保护健康、照顾生活、管理财产、代理民事活动、管理和教育、代理诉讼
公平责任原则
《民法通则》第132条
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
甘冒风险原则
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12条
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,行为并无不当的,无法律责任:(五)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。
三、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16条
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2条
侵害他人人身权益,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26条
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,根据责任大小,适当予以经济赔偿,但不承担解决户口、住房、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、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。
学校无责任的,如果有条件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,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。
四、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方式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5条
损害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。协商不一致的,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;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,可以分期支付,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。
校方责任险
保费:5元/生*学年,最高可保障30万元
(学生、幼儿)安康保险
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
保费:50元/人*年
五、幼儿人身伤害纠纷的解决方式
1、非诉讼调解
2、民事诉讼
   原告
   被告
   主管机关
   程序
谢    谢!

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PPT课件

  • 编号:12254
  • 大小:1 MB
  • 上传:yangaimiao
  • 时间: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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